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流程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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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0-01-10 09:10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一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二條: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負責審批該工程施工許可的部門不得給予施工許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設工程取得施工許可后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施工。 審核范圍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 1、建筑總面積大于二萬平方米的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 2、建筑總面積大于一萬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 3、建筑總面積大于一萬平方米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 4、建筑總面積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劇院,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營業性室內健身、休閑場館,醫院的門診樓,大學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寺廟、教堂; 5、建筑總面積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游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養老院、福利院,醫院、療養院的病房樓,中小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學校的集體宿舍,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員工集體宿舍; 6、建筑總面積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卡拉OK廳、夜總會、游藝廳、桑拿浴室、網吧、酒吧,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茶館、咖啡廳; 7、設有上述(一)至(六)項所列的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 8、國家機關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 9、其他單體建筑面積大于四萬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過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10、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發電、變配電工程; 11、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
提交材料 ①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申報表; ② 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尚未取得營業執照的單位提供工商部門批準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③ 新建、擴建工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文件,內裝修工程提供租賃合同或協議及所在建筑的消防驗收意見書; ④ 設計單位資質證明文件; ⑤ 消防設計文件(說明見附件); ⑥ 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結論。
辦理時限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消防設計審核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出具書面審核意見。需要組織專家評審的,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時限內。
新建、擴建工程消防設計文件要求 (一)一般要求 1、設計文件應達到《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關于初步設計文件應滿足的深度要求。設計文件應包括選用的主要消防設備、消防產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等。 2、設計文件應包括設計總說明,各有關專業設計說明和設計圖紙。 3、設計文件應寫明項目名稱、地點、建設單位名稱等基本情況,編制單位,編制年月;寫明編制單位法定代表人。技術總負責人,項目總負責人和各專業負責人的姓名,并經上述人員簽署或授權蓋章。 (二)設計總說明 1、工程設計的主要依據 (1)設計中貫徹的國家政策、法規; (2)政府有關主管部門項目批準的批文; (3)工程設計依據; (4)建設單位提供的生產工藝等資料。 2、工程建設的規模和設計范圍 (1)工程的設計規模及項目組成; (2)分期建設(應說明近期,遠期的工程)的情況; (3)承擔的設計范圍與分工。 3、總指標 (1)總用地面積、總建筑面積等指標; (2) 其他相關技術經濟指標。 4、本工程具有特殊火災危險性的消防設計和需要設計審批時解決或確定的問題。 (三)總平面 1、設計說明書 (1) 說明場地所在地的名稱及位置,四鄰已有和規劃的建筑物與構筑物情況、場地內保留建構筑物的情況; (2) 說明建筑物、構筑物滿足防火間距的情況; (3)說明功能分區; (4) 說明豎向布置方式(平坡式或臺階式)。 (5)說明人流和車流的組織,出入口的確定; (6)消防車道及高層建筑消防撲救場地的布置及主要設計技術條件。 2、設計圖紙 (1)區域位置圖 (2)總平面圖: 場地四鄰原有及規劃道路的位置和主要建筑物及構筑物的位置、名稱,層數、間距;建筑物,構筑物的位置、名稱、層數;消防車道及高層建筑消防撲救場地的布置。 (四)建筑、結構 1、設計說明書 (1) 建筑分類和耐火等級、結構選型; (2)建筑物、構筑物使用功能和工藝要求,層數、層高和總高度; (3)建筑物的功能分區、平面布局; (4)防火防煙分區的劃分、安全疏散和消防電梯等設計情況和所采取的特殊技術措施; (5)主要的技術經濟指標包括能反映建筑規模的總建筑面積以及劇院、體育場館、會堂、禮堂等場所的座位數、車庫的停車位數量等; (6) 對需分期建設的工程,說明分期建設內容和對續建、擴建的設想及相關措施; 2、設計圖紙 (1) 平面圖:主要結構和建筑構配件,平面布置,房間功能和面積,安全疏散樓梯、走道,消防電梯,平面或空間的防火、防煙分區面積、分隔位置和分隔物; (2)立面圖:立面外輪廓及主要結構和建筑部件的可見部分;屋頂、及屋頂高聳物、檐口(女兒墻)、室外地面、等主要標高或高度。 (3)剖面圖:應準確、清楚的標示內外空間比較復雜的部位(如中庭與鄰近的樓層或錯層部位);各層樓地面和室外標高,以及室外地面至建筑檐口或女兒墻頂的總高度,各樓層之間尺寸及其他必需的尺寸等。 (五)電氣 1、設計說明書 (1)消防電源及其配電的設計說明:消防電源供電負荷、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線路敷設要求; (2)電力線路及電器裝置的防火設計說明:配電線路的敷設要求、電器安裝使用的要求; (3)消防應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標志系統的設計說明:設置部位、照度、供電時間; (4)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計說明:系統的組成、設備的選擇、聯動控制要求; (5)消防控制室位置的確定和要求。 2、設計圖紙 (1)消防控制室位置平面圖; (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圖,各層報警系統設置平面圖; (六)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 1、設計說明書 (1) 消防給水系統的說明:消防用水標準及用水量; (2) 室外消防給水系統的設計說明:各室外消防系統的設計依據、設計參數、供水方式、設備選型和控制方式; (3) 室內消防給水系統的設計說明:各室外消防系統的設計依據、設計參數、供水方式、設備選型和控制方式; (4) 其他滅火系統的設計說明:其他滅火系統的設計依據、設計參數、供水方式、設備選型和控制方式。 2、設計圖紙 (1)給排水總平面圖; (2)各消防給水系統的系統圖,平面布置圖; (3) 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平面圖; (4) 其他滅火系統的系統圖及平面布置圖。 (七)防煙、排煙和采暖、通風和空調 1、設計說明書 (1) 防煙系統的設計說明:防煙系統設置的部位、房間,以及系統設計依據、設計參數、設備選型和控制方式; (2) 排煙系統的設計說明:排煙系統設置的部位、房間,以及系統設計依據、設計參數、設備選型和控制方式; (3) 采暖、通風和空調系統防火設計的說明。 2、設計圖紙 (1)防煙系統的系統圖、平面布置圖; (2)排煙系統的系統圖,平面布置圖。 (八)熱能動力 1、設計說明書 (1) 燃料系統設計說明;室內燃料系統的種類,管路的設計、敷設方式,燃氣用具安裝使用的要求; (2) 鍋爐房的設計說明:鍋爐型式、規格、臺數,燃料系統的設計說明; (3) 其他動力站房:氣體站房、柴油發電機房、氣體瓶組站的設計說明; 2、設計圖紙 (1)鍋爐房設備平面布置圖; (2)其他動力站房平面布置圖。
改建、內裝修工程消防設計文件要求 (一)一般要求 1、設計文件應達到《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關于施工圖文件應滿足的深度要求。設計文件應包括工程原已設置(或新增)的主要消防設備、消防產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等。 2、設計文件應包括改建、內裝修工程設計所涉及專業的設計說明和設計圖紙。 3、設計文件應寫明項目名稱、地點、建設單位名稱等基本情況,編制單位,編制年月;寫明編制單位法定代表人。技術總負責人,項目總負責人和各專業負責人的姓名,并經上述人員簽署或授權蓋章。 4、如對原工程的建筑設計、結構和設備設計有較大改動時,應征得原設計單位和設計人員的同意。 5、原工程已設的消防設施在工程用途變更后的適用情況,若不適用,應重新設計,設計文件應達到審批要求深度。 (二)設計總說明 1、工程設計的主要依據 (1)設計中貫徹的國家政策、法規; (2)政府有關主管部門項目批準的批文; (3)工程設計依據; 2、工程規模和設計范圍 (1)工程的設計規模及項目組成; (2)分期建設(應說明近期,遠期的工程)的情況; (3)承擔的設計范圍與分工。 (4)改建或裝修設計的面積等指標。 3、本工程具有特殊火災危險性的消防設計和需要設計審批時解決或確定的問題。 (三)裝修專業 1、設計說明書 (1) 說明原工程用途、分類和耐火等級等概況以及本工程概況; (2) 說明本工程使用功能和工藝要求、功能分區、平面布局; (3) 說明需裝修各部位采用的裝修材料燃燒性能等級,除用文字說明以外亦可用表格形式表達。 2、設計圖紙 (1) 建筑平面圖:原工程總平面圖和平面圖;本工程平面圖,平面或空間的防火、防煙分區面積,分隔位置和分隔物; (2)裝修圖紙:應體現工程各部位頂棚、墻面、地面、隔斷的裝修材料以及固定家具、裝飾織物、其他裝飾材料的選用,可采用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和節點詳圖表示。 |